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8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林鈺倫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國軍左營 財務組織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左 營區左營○○00000000○○,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並無保險 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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