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262號
KSDV,114,司執,10262,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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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壯勇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蕭翊翔即蕭勝鐘
           住○○市○○區○○○街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1、2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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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