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222號
KSDV,114,司執,10222,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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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債 務 人 蘇文良  住○○市○○區○○○街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 區○○路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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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