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04號
KSDV,114,司促,1404,20250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林育麟鈎癮創藝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2,073元 6.79%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4年3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237,490元 6.79%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