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吳美芝
吳美玉
一、債務人吳美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零參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美玉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