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9885號
KSDV,113,司執,159885,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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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5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SRI WINARTI溫娜蒂)
           住○○市○○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居留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現受僱於第三人陳淑英,該第三人址設屏 東縣○○鄉里○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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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