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073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35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 務 人 DYAN MORALEDA PIZARRAS (蒂安)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24巷3弄
16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債務 人最新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經查, 債務人現於第三人史秀英(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 弄00號2樓)處擔任家庭看護工,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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