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279號
KSDM,113,簡,4279,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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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5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閔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補充為「黃家閔與 與袁○香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第10至11行補充更正為  「徒手毆打袁○香之頭部及拉扯頭髮(無證據可證已成傷, 傷害部分雙方均已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證據部 分「告訴人袁○香」更正為「被害人袁○香」,並刪除「受理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告誡約制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家閔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又聲請意旨認被害人袁○香遭被告徒手毆打後業 已成傷,惟此部分除被害人袁○香之片面指述外,別無其他 客觀證據佐證,尚難認定,故聲請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應 予更正。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前為同居男女 朋友關係,本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被告竟不思及此,明 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無視該保護令之內容,未 避免與被害人發生爭吵,甚而以附件所載方式違反該保護令 ,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坦承犯行,就傷害部分與被害人互 相撤告,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偵卷第45頁),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 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002號
  被   告 黃家閔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閔與袁○香前係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黃家閔前因對袁○香為家庭 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 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4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黃家閔不得 對袁○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 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袁○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 話及通信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黃家閔於113 年4月7日15時43分許,在其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因細 故與袁○香發生爭執,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毆打 袁○香,致袁○香之背部及頭部受有傷害(傷害部分雙方均已



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而違反上開民事保護令。二、案經袁○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家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袁○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三)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告 誡約制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暴力相對人查訪評估表等。二、核被告黃家閔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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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