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高燕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又未指明標的所在地 ,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住所地在新北市金山區 ,非屬本院轄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