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4年度,3號
ULDV,114,全,3,2025011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瀞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彩淋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