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許瀞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彩淋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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