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4號
TTDV,114,簡上,4,202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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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偉存

被 上 訴人 李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東簡易庭民
國113年12月5日113年度東簡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
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
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提出民事上訴狀
,惟僅表明上訴聲明,並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且迄
今猶未見上訴人補提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暨關於該理
由之事實及證據,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定期命上訴人補
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 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 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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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