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戊○○○有六位子女,分別為聲請人甲○○、聲請
人乙○○、聲請人丙○○、相對人、己○○○(早被繼承人往
生)、庚○○。被繼承人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往生
,而被繼承人配偶辛○○早被繼承人於109年9月1日死亡
,聲請人甲○○、乙○○、丙○○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規定
所列之繼承人,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核定之遺產稅
繳清證明書上所載可稽。
(二)現登記相對人名下之「台南市○○區○○段○000號土地」、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台南
市○○區○○路000號房屋」等財產,係相對人操縱已失智
被繼承人製作代筆遺囑而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被繼承人
於製作代筆遺囑時,經同專業醫師診斷已失智多年,此
有多位專業醫師所開立處方簽之記錄可證,加上被繼承
人未曾受過教育、不認識字、聽不懂國語,是被繼承人
能否口述?朗讀?並理解代筆遺囑的内容?顯有疑義。
退步言,代筆遺囑内容至少明顯侵害聲請人甲○○、乙○○
、丙○○之特留分權利。
(三)相對人依形式上代筆遺囑内容登記系爭土地與建物(請
求事項之A、B、C)全部所有權,完全排除聲請人甲○○
,顯然至少已明顯侵害聲請人甲○○特留分請求權:
⒈代筆遺囑謂聲請人甲○○不得繼承之理由為:「本人長
子甲○○與本人隔鄰同住十餘年來,從未與本人有任何
往來互動,連看見本人都不會稱呼母親或打招呼,從
未扶養照顧過本人」,顯然並非事實。被繼承人經濟
狀況佳,有兩戶房屋可以任意居住,除有位於與聲請
人甲○○隔壁之台南市○○區○○路000猇房屋外,另有位
於台南市○○區○○00號之0之房屋可居住選擇,亦即被
繼承人至少有兩處住處可供被繼承人任意選擇,被繼
承人哪裡住得愉快,就可住哪裡。何者居住對被繼承
人較於愉悅,被繼承人理當居住該處,不待在一個令
人不愉快的地方活受罪,乃一般社會通常之經驗。倘
若聲請人甲○○果真數十年來(聲請人甲○○與被繼承人
戊○○○於86年,是年被繼承人63歲退休,因感情好而
一起蓋屋同住,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
而被繼承人住隔壁即台南市○○區○○路000號,如聲請
人甲○○從未與被繼承人有任何互動往來,甚至大逆不
道至連看見被繼承人都不稱呼母親或打招呼(假設語
氣),被繼承人每日生活必定痛苦萬分,而不願繼續
住在聲請人甲○○的隔壁(台南市○○區○○路000號),
以避免精神上繼續遭受痛苦,被繼承人另有台南市○○
區○○00號之1之住家可選擇安住,何以被繼承人願意
數十年來繼續選擇安住○○市○○區○○路000號房屋?由
事實可以證明,由被繼承人數十年來之所以繼續選擇
居住聲請人甲○○住所隔壁之事實即可證明,被繼承人
主觀上,認為與聲請人甲○○比鄰而住為愉快,且有聲
請人即長子甲○○長期的照顧,較為安心;此外,大女
兒乙○○、三女兒丙○○依據渠等與被繼承人母女間數十
年相處經驗,所作成之聲明證據,亦可證明代筆遺囑
内容中,關於聲請人甲○○部分為顯然不實。
⒉退步言,代筆遺囑關於聲請人甲○○部分之内容並不符
民法第1145條第1項所列5款中任何一款規定,並無法
定喪失繼承權事由。
⒊再退步言,形式上代筆遺囑第一段表示要將被繼承人
全部遺產全部由相對人一人單獨繼承,已明顯侵害聲
請人甲○○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之特留分。是聲請人甲
○○至少可以向相對人請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此外,
公證人郁○○於認證書第1頁,同認為該代筆遺囑内容
已有違反特留分規定,可以證明。
(四)相對人依形式上代筆遺囑内容登記系爭土地與建物(請
求事項之A、B、C)全部所有權,而完全排除聲請人乙○
○,至少已明顯侵害聲請人乙○○特留分請求權:
⒈代筆遺囑關於聲請人乙○○部分,表示聲請人乙○○不得
繼承之理由為:「本人長女乙○○多年來,只要看見本
人即對本人辱罵稱兄弟姊妹不合是本人害的」、「本
人前往其住所欲探視,然乙○○拒絕開門讓本人進入,
多年來從未扶養照顧過本人或探視本人」。惟查,被
繼承人於104年6月下旬遭相對人帶走前,每當被繼承
人之朋友送魚給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皆打電話給聲請
人乙○○回來幫忙被繼承人殺魚料理,此為多位家人皆
知悉的事實,被繼承人住處與聲請人乙○○距離相當近
,騎車時間約若5-6分鐘,聲請人乙○○除經營自己鞋
業生意外,亦經常特別帶蔬菜、水果、生活用品回來
給被繼承人使用,此為多位家人皆可證明的事實。另
聲請人乙○○與兄弟姊妹間,大家感情皆融洽,並未有
不合之事實。長子甲○○、三女兒丙○○依渠等數十年與
被繼承人、聲請人乙○○數十年共同相處經驗為依據所
作成之聲明書當可證明。
⒉退步言,代筆遺囑關於聲請人乙○○内容,不符民法第1
145條所列各款情形,此由貴院未來審理即可明鑑。
⒊再退步言,形式上代筆遺囑第二段表示要將被繼承人
全部遺產全部由相對人一人單獨繼承,已明顯侵害聲
請人乙○○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之法律規定。是聲
請人乙○○至少可以向相對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此外
,公證人郁○○於認證書第1頁,同認爲該代筆遺囑内
容巳有違反特留分规定,可以證明。
(五)相對人依形式上代筆遺囑内容登記系爭土地與建物(請
求事項之A、B、C)全部所有權,而完全排除聲請人丙○
○,至少明顯侵害聲請人丙○○特留分請求權:
⒈代筆遺囑關於聲請人丙○○部分,表示聲請人丙○○不得
繼承之理由為:「本人之三女丙○○向本人借款新台幣
(下同)150萬元,迄今仍未返還,本人曾向其追討
,但丙○○即自此不再探視本人,不與本人往來,故若
其主張特留分權利,本人不同意其繼承本人之遺產,
並應返還上開借款」。惟查聲請人丙○○向被繼承人借
款150萬元為被繼承人幫助聲請人丙○○清償房貸之借
款,被繼承人借款聲請人丙○○之初衷在於體恤女兒在
台北生活不易。聲請人丙○○明瞭母親即被繼承人之體
貼,早於105年11月18日全數清償自己母親即被繼承
人完畢。此外,聲請人丙○○非常關心被繼承人,經常
從台北特別返回台南探視被繼承人,此由聲請人透過
信用卡購買高鐵車票往返台北、台南兩地之購票整理
一覽表即可證明。而被繼承人平生以未讀過書感到相
當遺憾,然而,聲請人丙○○之兩位兒子,即被繼承人
之孫子均相當傑出優秀,其中被繼承人更常以聲請人
丙○○之小兒子壬○○從小成績遠優於一般人之表現,約
於93年考上全國公認最頂尖之○○中學、約96年更考上
自然組之第二類組全國最頂尖之國立○○大學○○工程學
系,成為被繼承人居住農村地方鮮少有人能達到之全
國頂尖成就,使被繼承人常以自己孫子之成就感到無
比光榮、驕傲。被繼承人與聲請人丙○○間並無任何間
隙。而聲請人丙○○經常自台北專程來到台南探視母親
即被繼承人,由聲請人丙○○乘坐高鐵紀錄可以證明,
由兄弟姊妹間亦可證明,形式上代筆遺囑謂自從被繼
承人向聲請人丙○○催討後,聲請人丙○○即不再探視本
人文字,顯然並非事實。
⒉退步言,代筆遺囑關於聲請人丙○○之内容,不符民法
第1145條所列各款情形,此由貴院未來審理即可明鑑
。
⒊再退步言,形式上代筆遺囑第三段表示要將被繼承人
全部遺產全部由相對人一人單獨繼承,亦已侵害聲請
人丙○○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之法律規定。是聲請
人丙○○至少可以向相對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此外,
公證人郁○○於認證書第1頁,同認為該代肇遺囑内容
已有違反特留分規定,可以證明。
(六)聲請人甲○○、乙○○、丙○○至少可各自向相對人請求返還
特留分,每位聲請人得請求特留分之金額為相對人單獨
繼承價值之12分之1,即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25,814,23
3元,而被繼承人之配偶辛○○早被繼承人往生,被繼承
人有六位子女,分別為長女乙○○、長子甲○○、二女己○○
○、三女丙○○、二子庚○○、四女丁○○,而二女己○○○亦早
被繼承人往生,由其四位子女即癸○○、子○○、丑○○、寅
○○代位繼承。是聲請人甲○○、乙○○、丙○○之應繼分依民
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依同法第1141條
規定應繼分為6分之一,即4,302,372元(計算式:25,8
14,233元*1/6=4,302,372元)。另依民法第1223條第1
款規定,聲請人甲○○、乙○○、丙○○特留分金額為2,151,
186元(計算式:4,302,372元*1/2=2,151,186元)。
(七)相對人目長期處於無工作、無收入情況下,有處分請求
標的物,以維持其生活之可能。
(八)相對人已有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之事實,為避免相對人進
一步擴大變賣被繼承人所留下之財產即請求標的,確有
進行本件假處分必要:
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為
本件遺產。聲請人已委任律師從事請求返還特留分家事
訴訟,相對人趁本案之請求返還特留分訴訟尚未確定前
,於被繼承人112年4月24日往生後、於113年8月16日即
將被繼承人之上述遺產脫手出售第三人之事實,由此可
見,相對人已有積極處分遺產,致聲請人縱未來確認代
筆遺囑無效獲得有利判決後,相對人亦將處分系爭不動
產用所獲現金用於花用或便於隱匿,致聲請人亦無從對
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可能。
(九)綜上所陳,相對人在聲請人已委任律師向貴院提出請求
返還特留分前,已變賣被繼承人遺產,致聲請人日後縱
獲有利結果,亦無從或甚難執行,確有假處分,以阻止
相對人擴大處分遺產之必要,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规定,聲請鈞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示之裁定。倘若鈞院
如認聲請人上述陳述及證據仍猶有不足,願提供擔保,
請准予本件假處分,以維權益及法制。
(十)並聲明:相對人就登記為其所有坐落於A:「台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000分之1965」、B: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
及C:「B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路000號
之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等應有部分之12分之3,不
得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
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
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
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
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
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
聲請假處分,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均應釋明,僅於釋明
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
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
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能為命供擔保後准許假
處分之裁定。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亦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
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
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
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453號裁判要旨
參照)。
三、查聲請人前以其對於相對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113年
度司家調字第0000號)為由,聲請假處分,經本院113年度
家全字第00號裁定以該訴訟請求之標的乃係確認之訴,並非
以金錢請求以外請求之給付之訴,不得聲請假處分為由,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假處分事件卷
宗核閱綦詳。又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雖稱其已委任律師向本
院提出請求返還特留分家事訴訟,惟本院查無該訴訟繫屬,
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顯
未釋明其欲保全請求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雖陳明
願供擔保,亦不能補足釋明之欠缺,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
假處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