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津彤即柯囷彤即柯銀華間給付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前案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柯敏榮所有之保險資料後 ,並未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經本院退還上開保險資料結案後 ,債權人又持上開保險資料,聲請本院扣押債務人之保險契 約,並予以換價,即屬有指定第三人之情形,而無司法院公 佈『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之第2點』 之適用,故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 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另查,請管轄法院勿違反管轄規定逕為退回本院,若管轄法 院違反管轄規定退回,致債務人解約等脫產情事,嗣後無從 強制執行,債權人無法受償,而生國家賠償責任者,將由管 轄法院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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