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564號
TNDV,114,司執,2564,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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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寳山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蔡寳山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麗雲、蔡寳山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蔡寳山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蔡寳山既已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 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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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