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54號
TNDV,114,司執,1454,202501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韻庭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黃明信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明郎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 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 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 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新北市三重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