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柯亮宇
上列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提起抗告,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
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抗告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