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9602號
TNDV,113,司執,139602,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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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虹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若涵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通知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 113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 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 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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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