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54號
TPDV,114,司票,654,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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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全承峻消防工程行、陳俊男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俊全承峻消防工程行之歷年來商業登記資
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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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