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5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陳俊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之歷年來商業登記資 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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