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54號聲 請 人 黃信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榮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 月17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OOO年O月O日」 ,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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