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027號
TPDV,114,司執,8027,2025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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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洪嘉穗
債 務 人 晨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憲
債 務 人 潘柔伊潘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柔伊潘玉鳳所有於台光科技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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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