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60號
TPDV,114,司促,860,202501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韻庭(原名邱于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