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晏
白雲天
白阮于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359元 白晏、 白雲天、 白阮于楨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6359元 白晏、 白雲天、 白阮于楨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359元 白晏、 白雲天、 白阮于楨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一)、緣債務人白晏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
務人白雲天、白阮于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2萬7,043元整。並約定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白晏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6,35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白雲天、
白阮于楨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