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施東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景陽
陳淑如
陳景堃
陳景宏
陳觀龍
陳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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