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號
TPDV,114,司促,7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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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易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510元 陳易承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70號)
(一)債務人陳易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57,333元正未給付,其中44,51
0元為消費款;12,667元為循環利息;1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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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