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
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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