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冠霖(原名賴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緣債務人賴冠霖(原名賴志誠)於民國102年01月30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