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桑顯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