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鈺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
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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