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51,329元之計算式(因依聲請人民
國113年12月31日聲請狀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之未收金額加
總係新臺幣150,329元,故有陳報之必要)。該補正事項業
於114年1月3日裁定命補正,惟聲請人114年1月14日陳報狀
仍未陳報,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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