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801號
TPDV,113,司促,17801,202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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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乾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土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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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