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11號
TPDV,113,司促,17511,202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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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婷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圖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登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
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查債務人圖森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
,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圖森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
楊登淵為清算人,是應以楊登淵為債務人圖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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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圖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