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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364號
TCDV,114,司執,9364,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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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64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RAN DAI TRUONG 陳大長間給付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華成鋼模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 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苗栗縣頭份市,有聲請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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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