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266號
TCDV,114,司執,6266,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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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沐成潘建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南港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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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