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179號
TCDV,114,司執,6179,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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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俊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江俊鵬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債 權,查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 區、臺北市大安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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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