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667號
TCDV,114,司執,3667,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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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薛安書  
           住806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2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家偉(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 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23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 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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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