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29號
TCDV,114,司催,29,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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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蘇林美惠蘇振榮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蘇振榮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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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