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 請 人 蘇林美惠即蘇振榮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二、請提出蘇振榮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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