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44號
TCDV,113,亡,44,202501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張昌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灶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
住址:臺中縣○○市○○路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參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