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張昌和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灶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
住址:臺中縣○○市○○路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參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