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
欄關於「113年度豐簡字第237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
度豐簡字第537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