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01號
CTDV,114,司執,4301,202501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01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送達代收人 洪柔至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債 務 人 盧詩韻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盧詩夢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周文德即周文得
  住○○市○○區○○路○段00號11樓
(新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鹽埕 區、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