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66號
CTDV,114,司執,1366,202501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盛隆工作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歿)

債 務 人 王志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債 務 人 王曉萍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曉惠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曉琪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王
智勳之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安南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

1/1頁


參考資料
盛隆工作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