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7號
CTDV,114,司促,957,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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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家榮康彭國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康家榮、康彭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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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