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7號
CTDV,114,司促,85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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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茱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莊茱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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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