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釋
明文件(債務人甲○○於民國98年4月7日簽訂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時為未成年人,其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而該申請書僅
得其中法定代理人即母丙○○之同意,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即其
父吳添承之同意,請提出債務人甲○○於98年4月7日簽訂行動
電話服務申請書時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
。
二、債務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