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債 權 人 杜志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鑾、陳文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林秀鑾、陳文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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