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3號
CTDV,114,司促,203,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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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啓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
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啓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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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