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335號
CTDV,113,司票,1335,2025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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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侯墨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蕙梁重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具體說明系爭本票5紙是否均於到期日後有向相對人
為付款之提示?若有,請具體陳報本票到期經屆期提示之票
號、未提示之票號,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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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