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聲 請 人 侯墨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蕙、梁重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具體說明系爭本票5紙是否均於到期日後有向相對人 為付款之提示?若有,請具體陳報本票到期經屆期提示之票 號、未提示之票號,分別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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