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06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106,202501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請人即債 郭美君郭順
務人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本件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車號000-0000號),然尚欠動產 抵押,且抵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本院認無處分實益,以上



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 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壽險投保資料)、機車行照 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附卷可證。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 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 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 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06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 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 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機車(車號000-0000號) 不明 尚欠動產抵押,且抵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故不予處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