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債 權 人 徐傑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債務人吳訓禮為共同借款人, 非連帶保證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