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284號
CTDV,113,司促,16284,20250103,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
債 權 人 徐傑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債務人吳訓禮為共同借款人,
非連帶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