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059號
TYDV,114,司執,805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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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至6樓、17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禢惠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盛達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高承綺  住澎湖縣○○市○○里0鄰○○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健保資料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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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