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68號
TYDV,114,司執,4668,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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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淑雅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陳柏瑞  住○○市○○區○○里0鄰○○○街00 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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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